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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逮捕的适用情形

2022-01-26 16:33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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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逮捕的适用情形

  (一)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可以予以逮捕的情形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情形中,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为前提,有关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规情节来决定是否予以逮捕。

    (编辑: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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