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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必考,考点几何?

2015-12-14 09:45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孝感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湖北华图 陈玉新

  “新法必考”已成各种考试的必然规律,但是每一阶段的新法都很多,并不是每个新法都考,要择其重要新法复习。下面华图教育专门为大家梳理了2105年重要新法的考点,希望能帮助到广大考生。

  一、行政诉讼法

  考点一:受案范围扩大

  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新增加的具体行政行为理所应当被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行政法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提醒大家,在复习行政法的过程中,要着重注意其具体法律规定。

  考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这一点是老话重提,属于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的要求。重提的目的在于提醒个别行政机关领导不要滥用职权去干涉司法。

  考点三:可口头起诉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这是第一个公平公正的表现。

  看点四:应当登记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政诉讼有时特别复杂,要求登记立案,十分必要。

  考点五: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起诉期限延长,意味着给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范围扩大。

  考点六:行政首长出庭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体现人与人的平等性,行政首长也无特权。

  考点七:可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一举动将突破我国行政区域的限制。

  考点八: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这是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规定。

  考点九: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刑法修正案九

  考点一: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罪名,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

  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考点二: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增加恐怖犯罪财产刑规定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犯罪。

  3.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4.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

  5.将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考点三:嫖宿幼女罪名已成为历史,收买妇儿一律作犯罪评价

  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2.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3.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4.取消嫖宿幼女罪。

  考点四:将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新增加编造虚假信息犯罪

  1.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犯罪。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者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明确规定为犯罪。

  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5.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6.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为犯罪行为。

  考点五:加大惩处腐败力度,删去贪贿罪具体数额规定,重特大贪贿者可终身监禁

  1.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2.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点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妨害司法为犯罪

  1.修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同时将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考点七: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增加危险驾驶应追责情形,袭警按妨害公务从重处罚

  1.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

  (1)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规定为犯罪。

  (2)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4)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5)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对利用邪教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同时,增加规定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规定

  (1)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增加“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3.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4.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环保法

  考点一:重金属超标3倍可刑拘

  1.新环保法增加了企业违法排污的成本,一是引入了“按日计罚”的经济处罚措施,二是引入了“双罚制”,即在经济处罚同时,还可能对企业负责人直接实施拘留。

  2.“尚不构成犯罪的”,会导致企业法人被行政拘留。有毒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排放污染物的量也有明确的标准,如危险废物超过3吨,危险重金属超标3倍等,达到这些标准,就构成犯罪,可以被刑事拘留。

  考点二:上级环保部门可提处分建议

  上级的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政府的环保工作进行专项的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向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考点三:建立环境预警机制及时应急

  对排污单位、企事业、生产者等要求控制内部风险,并且要求政府建立专门的环境问题公共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加强监测,及时启动应急措施,真正减缓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安全的损害。

  考点四:公益诉讼,行政机制无法解决可诉讼

  公益诉讼条款主要解决民事问题,其所规定的“社会组织”应在民政部门登记,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和活动规则来进行公益诉讼活动。

  考点五:雾霾跨区域执行“统一标准”

  1.当地环境质量的任务落实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同时也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也提出了限期达标、按期达标的制度。此外,还有监测、规划、标准、总量控制、许可证制度等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可以保障把大气十条的实施从一个临时性的管五年的行动计划推上常态化、法制化轨道。

  2.环保法增加的诸多条款,如雾霾跨区域治理“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等,以及对监测的规划管理等很多新的规定,都会使得大气污染治理见到效果。

  考点六:土壤污染评估后进行修复

  新环保法在土壤污染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方面都做出了规定,比如要求对土壤和土地进行风险评估,根据结果决定修复目标,进行验收,也说明体现了对公众健康的重视。

  考点七:8种行为地方领导人应辞职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2.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试趋势可以指明方向,希望广大考生能够正确对待。切勿无视小分,勿忘考霸都是小分堆砌而成。

    (编辑:孝感华图)